| 代码 | 名称 | 当前价 | 涨跌幅 | 最高价 | 最低价 | 成交量(万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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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11日,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,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汤某明,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、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,被处罚470万元 。
行政处罚书显示 ,汤某明通过控制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趋同交易及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 、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(即“老鼠仓 ”),累计买入股票76291.99万元。此外,他还通过控制使用他人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买入股票金额(剔除趋同交易部分后)14010.95万元。讽刺的是,汤某明的上述行为“累计无违法所得” ,即没有赚钱 。但因其行为违法,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决定对其处以470万元罚款。其中,汤某明的“老鼠仓”行为 ,被罚450万元。
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汤某明,男 ,1973年10月出生,时任某证券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)证券投资部总经理。住址:上海市浦东新区 。
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,汤某明控制使用“邢某 ”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、保利发展等177只股票 ,趋同买入金额30024.39万元,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、买入金额的57.47% 、78.87%。控制使用“罗某英”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、金地集团等55只股票,趋同买入金额6168.44万元 ,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、买入金额的69.62%、77.24%。控制使用“胡某娟”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 、中信证券等123只股票,趋同买入金额18942.08万元,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、买入金额的51.68%、75.60% 。上述账户累计趋同买入金额55134.90万元,占其总体买入金额的77.54% ,累计无违法所得。
除了自己利用他人账户直接进行趋同交易外,汤某明还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 、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。
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,汤某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,明示、暗示邢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。邢某控制使用“邢某芳”中信证券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、保利发展等75只股票 、趋同买入金额9771.34万元,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、买入金额的81.52%、85.02%,无违法所得。
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 ,汤某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,明示 、暗示谢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。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,谢某控制使用“谢某 ”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、金地集团等121只股票 ,趋同买入金额9645.17万元,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、买入金额的71.6% 、81.55% 。控制使用“曹某林”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、金地集团等41只股票,趋同买入金额796.51万元 ,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、买入金额的82%、81.77%。控制使用“金某”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 、金地集团等42只股票,趋同买入金额944.07万元,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、买入金额的82.35%、83.47%。上述账户累计趋同买入金额11385.75万元,占其总体买入金额的81.72% ,累计无违法所得 。
此外,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,汤某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,控制使用“邢某 ”国泰海通账户 、“罗某英”国泰海通账户、“胡某娟”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买入股票金额(剔除趋同交易部分后)共计14010.95万元,无违法所得。
10月31日,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:
一、对汤某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 ,处以20万元罚款。
二 、对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250万元罚款。
三、对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、暗示邢某 、谢某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 。
以上合计对汤某明处以470万元罚款。
(文章来源:每日经济新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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